(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飘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679号原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曾莉莉,总经理。被告上海飘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嘉良,职务不详。被告吕晓梅,女,住上海市。被告王嘉良,男,住上海市。原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飘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吕晓梅、王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时,原告未提供被告吕晓梅、王嘉良的完整身份证明材料,且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1.29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260.65元,由原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缴人民币672.20元)。代理审判员 祁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