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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给予时间改善夫妻感情,自己也同意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述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