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与郑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郑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有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钧学,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莎公司)因与被告郑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耀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王有才,被告郑钧学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莎公司诉称:2015年1月18日前,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家具漆,共欠原告49045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在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29045元。分别书写两份还款协议。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3000元,下余46045元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46045元及违约金(其中20000元违约金从2015年2月11日起算,按日0.75‰计算;26045元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算,按日0.75‰计算)。被告郑钧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前,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家具漆,共欠原告49045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在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29045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还款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元下余46045元家具漆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还款协议2份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家具漆的事实存在,但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共欠原告家具漆款46045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在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26045元,且均承诺如逾期支付,违约金按日0.7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045元及违约金(其中20000元货款的违约金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日0.7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6045元货款的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日0.7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60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为:20000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0.75‰计算;26045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0.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为48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光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