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悦兰、付利明诉被告悦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悦兰,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付利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悦慧,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兰、付利明诉被告悦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兰、付利明撤回对被告悦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学峰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