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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苟仕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苟仕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被执行人:苟仕浩,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4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苟仕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讼争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3号靠西侧的两间房屋(门面房)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名下。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无需针对该项判决内容再次申请执行。至于案件执行款22800元,因被执行人苟仕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