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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卖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马丽雅,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丽雅,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磊名下的楼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