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经营者张小红。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志强。被告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诉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