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石孟与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孟,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石孟,男,汉族,1087年7月3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源市商业城24栋11号。法定代表人卢跃斌。原告石孟与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孟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孟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