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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顾云峰与曾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云峰,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顾云峰,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彬,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超,男,生于1965年10月9日,汉族,农民。顾云峰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曾超给付顾云峰欠款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