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与钱瑞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法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治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瑞娟,女,汉族,194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峻泰,男,汉族,1933年7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瑞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艺宝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