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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加家乐副食品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黄国军(实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营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村四口圳***号。经营者侯建金,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