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郝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丰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郝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郝某丙,农民。郝某甲与郝某乙、郝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贻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