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爱红与陈阿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红,陈阿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37号原告:陈爱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别。本院在原告陈爱红与被告陈阿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爱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