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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与朱美红、张荷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朱美红,张荷英,张冬英,张六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字第00300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镇江新区平昌新城。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所主任。被告朱美红。被告张荷英。被告张冬英。被告张六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朱美红、张冬英、张荷英、张六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美红、张冬英、张荷英、张六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朱美红、张冬英、张荷英、张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