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春叶申请执行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叶,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9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4969元(其中包含本金297835元、诉讼费5767元、审计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43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