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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国民与被告祁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民,祁红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沈国民,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祁红芝,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民与被告祁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祁红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民撤回对被告祁红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沈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