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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吴某某,女,住夹江县甘江镇。委托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委托代理人: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