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吴某某,女,住夹江县甘江镇。委托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委托代理人: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