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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张维研、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房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的公积金偿还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