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水杉与麦小凤、刘程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水杉,麦小凤,刘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韦水杉,女,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麦小凤,地址柳城县。被执行人刘程锋,地址柳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韦水杉申请执行麦小凤、刘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麦小凤刘程锋应支付申请人韦水杉案款172518.0元,承担执行费2487.7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17251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麦小凤、刘程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柳城执字第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覃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