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营,该公司员工。被告:程莉莉,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祖民审 判 员 褚江英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