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涞民保字第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李勇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勇所有的冀F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刘某乙名下共有人为曹某某的位于涞源县房屋院落(房屋所有权证: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