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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达盛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深圳市裕达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申请人深圳市裕达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承兑汇票(票号:3XXXXXX3/2XXXXXX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90846.12元,出票人为广西柳工奥兰空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裕达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 平审判员 覃祖新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