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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某,任组长。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南村第五村民小组、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李澍然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成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