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翠玲与被执行人郑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玲,郑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闫翠玲,女,42岁被执行人郑淑贤,女,54岁。本院在执行闫翠玲与被执行人郑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