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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印显萍与董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显萍,董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28-1号原告印显萍,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董光文,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显萍诉被告董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印显萍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印显萍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淦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