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左勇清与高顺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左勇清。被执行人高顺安。左勇清与高顺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眉东民小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勇清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顺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继续查找被执行人高顺安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左勇清继续查找被执行人高顺安的财产线索。经查实后,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