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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庆,王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王彦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本院遂于2014年9月19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其存款50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