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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石家庄市鹿泉区石井乡黄岩村。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彦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彦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黄岩村村西的山上无证开采料石1550方。经鉴定,其非法开采的石灰岩矿产资源价值2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认定的采石量和价值的数额证据不足,建议认定被告人无罪。2、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其采石区域是黄岩村第五采石场关停后剩余的边角地区,也没有动用大型设备和炸药进行破坏性开采,而且被告人属于山区,祖祖辈辈以采石养家糊口,刘某甲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这次又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黄岩村村西的山上无证开采料石1550方。经鉴定,其非法开采的石灰岩矿产资源价值217000元。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的妻子。刘某甲一般是在黄岩村西的山上采石头,他是用风钻在山上打好眼,然后在打好的眼里放膨化剂把石头撑开,我们没有用过炸药。他开采石头大概有七、八年了,采的都是大块石头,当大理石卖,小石头就敲碎了卖片石,大理石过去120元每方,现在卖140元每方,过去大概每年卖四万元。国土资源局经常去查,他们查的时候我们就不干了,不查的时候就偷着干。采的石头卖给岸下村建中在井陉罗峪开的截板厂了,小石头不一定卖给谁。开采的山应该是属于国家的,没有采矿证。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在井陉县威州镇庄子头村开的石材加工厂,从鹿泉区石井乡黄岩村刘某甲等地方买过加工的原料。在井陉是按200元每方买的,我在刘某甲那里一般每方140元到150元买石头,买石头的运费是我自己掏的钱,刘某甲给我送了一年多不到两年的石头,每年基本上能买三万多元的石料。刘某甲在给我送石头前还给别人送,至于是谁我不清楚。我听说石井乡政府不让他采石头,他没有用过炸药,炸药炸的石头我们加工厂不能用。3、证人边某证言证实,我和妻子在井陉县威州镇庄子头村开了一个大理石加工厂,原料从井陉县、石井乡王万金和刘某甲那里进过,没准从谁那里进。前年我从刘某甲那里进了1500元至3000元的料,去年从他那里进了3000多元的石头,其他时候没进过他的,我累计从刘跃进那里进他的料不超过四千元,也就是三千伍佰元多元,他主要供给别人用石头,以前都是130元每方,现在是150元每方进。刘某甲开采石头是偷着开采的,乡政府和鹿泉区政府都不让开采。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是从2010年开始在黄岩村西的山上采石头的,没有用过炸药炸,都是用风钻、锤子、膨胀剂等开采石头,每方石头最低能卖130元,有的时候卖140元,现在卖150元,卖130元每方的时候多。我采下来的石头卖给岸下村王某和井陉的截板厂了,因为没有开采证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国土资源局的人经常去查我,有时候他们三五天去查一次,有时候一个星期查一次,查的时候我就不干了,不查的时候我就偷着干,一年下来大概能开采二三百方。开采石头的地方我认为是黄岩村第五场废弃的石头。5、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25日在刘某甲居住的北屋东里间靠北墙的抽屉里发现一个记账本和部分收据。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7、流水账证实,自2010年至2014年5月采石1550方8、被告人的部分出库单、收款收据。9、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证实,刘某甲在鹿泉区石井乡黄岩村西非法开采石灰岩矿产资源价值217000元。10、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11、鹿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2、鹿泉区石井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3、被告人的无前科证明,户籍信息。14、辩护人提交的由鹿泉区石井乡政府土地管理所、石井乡黄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刘某甲采石区域系黄岩村第五采石场关停后剩余的边角地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期间辩护人提交的鹿泉国土资源局与黄岩大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补偿协议、井陉县白马峪石子厂石子价格证明,与本案料石价格无关联性,无可参考性,故辩护人提交的该二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石量是根据被告人的流水账和出库单计算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是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辩护人提出的采石量和资源破坏价值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朋森审 判 员  杨巧燕人民陪审员  田淑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智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