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行他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XXX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XXX:1、退还非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6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经审查查明,2013年2月,被执行人XXX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市中区齐村镇韩庄村集体土地621平方米建设养殖场,所占土地为坑塘水面、果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XXX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242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XXX。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XXX仍未履行。被执行人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