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43号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福。委托代理人董山。委托代理人肖家秀。被告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古夏飞人民陪审员 窦 蓉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