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王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洁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