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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097号彭万东,男,1952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5204223511,汉族,无固定职业,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388号。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乡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滩村。法定代表人徐善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万东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彭万东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拟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万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明山审 判 员  孙存君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