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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黄某。被告林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河代理审判员  杨民磊代理审判员  刘 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如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