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黄某。被告林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河代理审判员 杨民磊代理审判员 刘 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如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