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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学福与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李学福。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镇镇长。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尚仁,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福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第二被告的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李学福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