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学福与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李学福。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镇镇长。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尚仁,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福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甘肃龙城建筑工程公司、杨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第二被告的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李学福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