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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杏花与彭策离婚纠纷一案扣留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杏花,彭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张杏花,务工。被执行人:彭策,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彭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策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予张杏花经济帮帮助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彭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彭策在武穴市梅川镇中心学校的工资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希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