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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登华与杜家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登华,杜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77-1号申请执行人:谢登华。被执行人:杜家红。担保人:李善化。谢登华与杜家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98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如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