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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俊兰与常陆、高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兰,常陆,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兰。被执行人常陆。被执行人高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兰与被执行人常陆、高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