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信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伏书、兰莲容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信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伏书,兰莲容,陈光生,林丽芳,黄雄,福建省福安市鑫港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伏书,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兰莲容,女,1961年7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光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丽芳,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雄,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鑫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钟伏书,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钟伏书、兰莲容、陈光生、林丽芳、黄雄、福建省福安市鑫港电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伏书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街道官村沃里一排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J004697号)。经查,被执行人钟伏书、兰莲容、陈光生、林丽芳、黄雄、福建省福安市鑫港电机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