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664号原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楼2302室。法定代表人鲁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仲,女,1989年5月1日出生。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水榭花园3号院2001(现为C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李玲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原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