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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乌连起与赵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连起,赵玉峰,赵洪余,徐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乌连起,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被执行人赵玉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内。被执行人赵洪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被执行人徐子会,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乌连起与被执行人赵玉峰、赵洪余、徐子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乌连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1)敖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