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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俊与倪家洵、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家洵,徐俊,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家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原审被告徐华。原审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安元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倪佳洵。上诉人倪佳洵与被上诉人徐俊、原审被告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家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