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拥红与陈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拥红,陈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768号原告冯拥红,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政,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锋利,曾用名陈锋丽,女,1977年10月3日生。原告冯拥红诉被告陈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拥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表明今借冯拥红现金拾万元整,于2013年3月底之前还清。约定还款期间届满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偿还。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陈锋利借原告冯拥红现金100000元,约定使用期至2013年3月底,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逾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即付所欠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并约定还款,双方之间依法确立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被告负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已逾使用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锋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拥红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锋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