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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木生与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张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木生,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21号申请人:黄木生。)。委托代理人:崔广源,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计星路**号大院**号。法定代表人:卢汉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禹。申请人黄木生与被申请人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张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张禹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XX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张禹名下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荔红XX街X号首层X号房(粤房地证���第××号)。担保人崔广源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茂名市XX路X街X号X房(粤房地证字第××号)为上述查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木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百批百货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XX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禹名下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荔红X街X号首层X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崔广源名下所有的位于茂名市XX路X街X号X房(粤房地证字第××号)。以上查封(冻结)价值限额为300000元,具体以协助通知书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或冻结时间均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或冻结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