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瑶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2704号原告齐瑶,女,生于1970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被告邓军,男,生于1968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瑶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瑶承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