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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慧丽与刘军委、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丽,刘军委,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孙洪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63-2号原告王慧丽。被告刘军委。被告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孙洪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原告王慧丽诉被告刘军委、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孙洪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2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孙洪坤所有的鲁G×××××小型轿车进行了扣押,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孙洪坤不承担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洪坤所有的鲁G×××××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