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8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光屠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光屠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080号原告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272。组织机构代码:05139023-X。法定代表人杨富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健,女,1981年1月1日出生。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光屠宰厂,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南。法定代表人金雅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纳百全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光屠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纳百全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富纳百全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一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五百一十六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富纳百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