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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陆某甲、陆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被告陆某丙。被告朱某乙。被告陆某丁。被告陆某戊。本院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朱某乙、陆某丁、陆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