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陆某甲、陆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被告陆某丙。被告朱某乙。被告陆某丁。被告陆某戊。本院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朱某乙、陆某丁、陆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