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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作云诉国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作云,陈国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583号原告吴作云,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陈国阳,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作云诉被告陈国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作云以被告陈国阳已发放拖欠的全部工资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作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作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25元。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