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鹿鸿伟、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鸿伟,罗利,李建云,李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鹿鸿伟。申请执行人罗利。被执行人李建云。被执行人李雪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鸿伟、罗利申请执行李建云、李雪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鹿鸿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