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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鹿鸿伟、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鸿伟,罗利,李建云,李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鹿鸿伟。申请执行人罗利。被执行人李建云。被执行人李雪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鸿伟、罗利申请执行李建云、李雪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鹿鸿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