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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祥华与刘用标、林秋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刘祥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用标,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秋弟,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刘祥华与被告刘用标、林秋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用标、林秋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刘祥华承担。审 判 长 阮      文      斌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潘起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