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祥华与刘用标、林秋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刘祥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用标,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秋弟,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刘祥华与被告刘用标、林秋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用标、林秋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刘祥华承担。审 判 长 阮 文 斌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潘起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桦 伟 关注公众号“”